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、弘扬科学精神,更广泛地传播科学技术知识、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(2021-2035年)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积极开展科普活动,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,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,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,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、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,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,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,涵养优良学风。
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
第三条 学校把科普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落实科普活动经费。由一名校领导分管科普基地教育活动工作,明确职责分工,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,研究部署落实科普工作和科普活动。
第四条 根据科普教育基地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,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,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。宣传普及的科技知识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、科学精神、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,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,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。
第五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。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、展板、录像片、宣传册、网站(页)等手段,采用科普专题讲座、培训、竞赛、表演、游戏、评奖、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。
第六条 积极参与全国、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工作。每年参加全国科普日、全国科技活动周、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及其他重大科普活动,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。
第七条 提升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场所的综合层次,完善硬件设施,科普基地要不断更新增加项目,定期更新科普宣传内容,增加配备必要的现代传媒设备,提高科普教育的手段。围绕公众与社会需求,结合数字化、人性化、智能化的发展趋势,丰富科普展示的内容与形式,进一步增强基地的现代化水平和感染力。
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网站,并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布开放信息、科普教育活动信息、展教资源更新情况等公共科普服务信息。
第九条 成立一支热爱科普教育的专兼结合科普队伍,每年开展业务交流或培训;广泛利用社会力量,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。
第十条 健全必要的科普资料,科普活动要有记载,做好工作计划、总结、汇报等各项档案资料。
第十一条 加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宣传力度,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并参与到科普活动中来。
第十二条 每年对科普活动工作予以评价。对在开展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